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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董事长、董秘被约谈

2022-02-15 11:20:43Source:新浪医药新闻Views:227

2月14日晚间,九安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发给本公司的1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关于对刘毅、邬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5号)。

《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刘毅、邬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查,2022年1月7日,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医疗或公司)披露称,公司于北京时间2022年1月5日晚间收到了美国FDA安排的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RADx项目就iHealth新冠抗原家用自测OTC试剂盒针对Omicron变异病毒的测试性能实验报告,并称该报告显示“iHealth-Covid-19AntigenRapidTest在实验中100%的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Omicron活性病毒样本”。2022年1月15日,公司在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时称公司之前披露的“在实验中100%的检测出了最大CT值为21.59(n=5)的Omicron活性病毒样本”,其中“最大”的含义即是代表小于等于21.59的样本可以100%检出,大于21.59的样本无法100%检出,并称该实验“全部实验组样本阳性检出率:CT值≤21.59时可全部检出,CT值22.86时可60%检出,CT值≥23.87时完全不能检出。”九安医疗在2022年1月7日仅披露了部分检测成功的实验结果,未对全部实验结果进行披露,披露信息不完整。

刘毅作为九安医疗董事长、总经理,邬彤作为九安医疗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你二人在任职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二人于2022年2月18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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