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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正式通过

2020-10-29 17:45:19Source:药方舟Views:545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本法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计十章八十八条,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包括:①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②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④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⑥应对微生物耐药;⑦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⑧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国家共建立12项相关制度:①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②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③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④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⑤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⑥生物安全标准制度;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⑧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⑨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⑩首次进境或者暂停后恢复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⑪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制度;⑫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人类遗传资源方面,国家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享有主权。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等活动,需经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试验机构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出境的,不需要批准;但是,在开展临床试验前应当将拟使用的人类遗传资源种类、数量及用途向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备案。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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