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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东将落地实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

2021-01-06 16:47:59Source:GBIViews:401


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广东省分别发布公告,响应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建立和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上海要求,企业需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签署并上传信用承诺书;逾期未提交将在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产品如有替代品,将予以撤网;有信息变更的,需要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涉及失信的企业需在法院判决或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药事所提供书面报告。失信企业主动修复信用行为可向药事所提出书面申请信用修复报告。同日,上海还宣布对阿魏酸哌嗪、伐昔洛韦、格列吡嗪三个品种5个品规进行集采。

广东要求,由省平台牵头,会同广州、深圳的采购平台在2020年12月底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信信息库,达成各采购平台信用评级信息共享。各级政府需督促企业及时递交信用承诺书,确保递交承诺书比例2021年2月底前达到80%,3月底前达到95%。3月底前仍然没有递交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其新的投标或挂网申请将不再受理;5月底前仍未递交的,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其已中标或挂网的所有医药产品停止挂网采购。失信行为将按照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等因素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并根据评级采取分级处置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依托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失信企业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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