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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第四轮全国集采补充文件

2021-01-26 11:02:16Source:GBIViews:351

1月20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补充文件》,对上海地区企业申报、药品配送、质量检测、三方协议、货款支付、中选药品等内容作了详细要求。

1. 企业申报: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2. 药品配送:一个中选药品仅可以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配送意向协议不得违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的要求。指定配送企业2020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3. 质量检测:中选企业必须接受工作机构采用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每批次中选药品进行检测。申报企业必须接受中选药品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4. 三方协议:申报企业中选后,将由工作机构、中选企业与指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中选生产企业应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配送企业药品配送费用,不得拖欠。

5. 货款支付:签订三方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 50%;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工作机构向指定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45%;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工作机构对指定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6. 中选/未中选药品使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 30 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采购使用,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3 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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